总章程
总纲
第一章 队 训
第二章 学生纠察队组织
第三章 学生纠察队队员
第四章 学生纠察队队员职责
第五章 队员押金制和岗位制
第六章 学生纠察队队长工作处及队长
第七章 学生纠察队委员会
第八章 财 务
第九章 学生纠察队干部选拔
第十章 学生纠察队队员待遇
第十一章 附 则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纠察队总章程
第一章 队魂、队训、口号
队魂:文明、务实、团结、求新
队训:明时风,达智敏,庸中佼佼;越荆棘,斩风雨,铁骨铮铮;前进,前进!
口号:我们是 兄弟姐妹;我们要的是 团结、团结、团结;纠察队 杀、杀、杀;纠察队 杀、杀、杀!
第二章 学生纠察队组织
第一条: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纠察队是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立自律的群众性学生治安保卫组织。
第二条:学生纠察队直属于学校保卫处领导和指挥,接受学校学生处、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全校各个班级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纠察队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学校的规定,纠察学生中的不良风气,维护学校的校纪校风,保护广大同学的权益,增进同学之间的团结友谊,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保持校园的安全稳定,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四条:学生纠察队的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结与学校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学校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学校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应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利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安全消防知识系列的社会服务活动,培养同学的安全意识,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维护学校宿舍区和学生活动区的治安秩序,配合学校保卫处制止和查处影响学生活动区安全稳定的活动,坚决同违反校纪活动和其他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大学生的爱国情操,使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六)负责做好学校师生“失物招领”的工作,保证校园和谐发展。
(七)根据学校的安排,适时在学生活动区、学生宿舍区进行治安巡逻,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八)负责维持有关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的秩序。
(九) 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负责调解学生间的一些民事纠纷,协助学校调查与其他公民发生的民事纠纷。
(十) 在校保卫处的具体指导下,加强学生宿舍区的外来人员管理,防止流窜犯罪分子潜进学生宿舍违法犯罪。配合学校有关部门不定期的清查学生宿舍区人员的户口(主要是查清外来人员)。在学校区盘查形迹可疑的人员,出现犯罪分子应先通知保卫处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第五条:学生纠察队每学年进行一次换届,队员任期一般为一年,表现好者可工作2—3年,中途不得擅自离队。
第六条:学生纠察队实行队长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并设1—3名副队长协助工作。
第七条:本队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湖南中医药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生纠察队队员
第一条:凡取得湖南中医药大学的在校本专科生,均有资格申请为学生纠察队队员。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该条权利。
第二条:学生纠察队队员的选拔要求——有较高政治素质,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思想进步,能够热心为广大师生服务,责任心强,有正义感,身体素质好,学习刻苦努力,在师生中反映良好的青年学生。新队员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过学生纠察队的严格审查,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成为纠察队队员。
第三条:队员的基本权利
(一)队员在队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队员有讨论本队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队各部门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队员享有申请参加对各部门和本队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队员遇到困难,受到侵犯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队的帮助和保护。
(五)队员享有本队队员待遇权利(详见第十章),受学生纠察队处分队员除外。
第四条:受学校和学生纠察队处分者,在留校和留队察看期间,不享有队员基本权利。
第五条:队员的基本义务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学生纠察队章程,执行本队决议,维护学校和本队的利益和荣誉。
(三) 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意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 队员入队后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严格遵守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队里布置的各项执勤任务,并积极参加队里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队员入队后,如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发挥学生纠察队队员作用者,经帮助教育后,仍无改进者,报经保卫处学生处同意,做退队处理。队员入队后,不履行《湖南中医药大学校学生纠察队章程》基本义务者,受队内严重警告处分,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者,经学生纠察队队委会决定,做队内开除处理。队员入队后,违反或不遵守《湖南中医药大学校学生纠察队章程》及学生纠察队各职能,队员押金扣至为零元者,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者,经学生纠察队队委会决定,做队内开除处理。
第四章 学生纠察队队员职责
第一条:队员要求严格执行我校《学生手册》、《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文明公约》、《大学生文明卫生暂行管理条例》上有关规定,对学生公寓或公共场所的留宿及出入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工作证和携带的物品,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要求坚决制止,并有权力进行处罚和批评教育。
第二条:对冒充本校学生混入学生公寓者,应扣留证件和进行追查,然后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条:做好节假日、集体活动、公共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负责调查学生中的纠纷、纠察学生中的违纪行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五条:小商小贩进入学校宿舍区销售者,应予以严格制止,对不服从纠察者,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在宿舍中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者,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其相关禁用电器。
第七条:有权制止男生(女生)任意出入女生(男生)宿舍。
第八条:对从窗户向外倾倒污水垃圾者,在走廊上打球,墙上乱涂乱画者,宿舍中做饭菜者,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九条:对攀树、摘花、践踏草地者,应予以制止并进行教育。
第十条:对在校园内发放和粘贴的商业传单予以缴收,对各种宣传不良影响信息的传单予以没收。对随意悬挂横幅喷绘严重影响学校形象者,予以批评教育并缴收相关物品。对未经相关部门允许,悬挂横幅喷绘者予以批评教育并没收相关物品。
第十一条:对以上第五到十条,如经发现,应予以登记,累计三次以上者,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取消当事人该年度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资格。
第五章 队员押金制和岗位制
第一条:队员入队后,统一上交三十元作为押金,由学生纠察队办公室统一保管,根据《湖南中医药大学校学生纠察队办公室管理条例办法》实施,进行押金制的奖罚,并记入年度综合测评。队员退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依次退还剩余押金。
第二条:熟悉校内各个单位所在部位,学生宿舍分布情况及有关规定,执勤时必须穿好队服,佩戴工作证,并保持高度警惕。
第三条:队员执勤中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岗,必须事先向队长请假。
第六章 学生纠察队队长工作处及队长
第一条:学生纠察队队长工作处是本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条:学生纠察队队长工作处由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组成。
第三条:学生纠察队队长处的职权
(一) 决定本章程的修改,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纠察队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管理条例。
(二) 领导和布置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检查各职能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三) 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对学生纠察队下属职能部门的增设或者撤销提出建议。
(四) 决定任免学生纠察队本届各下属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人选,决定任免本届队员人选;提名决定新一届学生纠察队队长、副队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五) 对学生纠察队全体队员负责,听取学生纠察队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学生纠察队委员会提出的质疑。
(六) 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纠察队的重大事情。
第四条:学生纠察队队长职权
(一) 对外代表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纠察队,可以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 对学生纠察队全体队员负责,并全面支持学生纠察队的日常工作,参加主持有关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确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指标。
(三) 提议决定任免本届学生纠察队副队长。
(四) 提议决定任免本届学生纠察队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 提议决定任免本届学生纠察队队员。
(六) 提议决定下届学生纠察队队长、副队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
第五条:学生纠察队副队长职权
(一) 协助队长管理全队事务。
(二) 协助队长处理日常工作。
(三) 队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副队长代理主持。
(四) 协助队长提议任免本届学生纠察队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 协助队长提议任免本届学生纠察队队员。
(六) 协助队长提名决定下届学生纠察队队长、副队长及学生纠察队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学生纠察队职能部门是学生纠察队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纠察队队长处领带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学生纠察队委员会
第一条:学生纠察队委员会是本队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条:学生纠察队委员会由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学生纠察队委员会职权
(一) 提议对本队的章程进行修改,负责执行学生纠察队队长处布置工作及执行学生纠察队各职能部门相关权利、义务与职责。
(二) 领导主持各自职能部门内部的日常工作。
(三) 负责各部门内部助理选拔提名,提议任免本届学生纠察队队员
(四) 参与讨论学生纠察队的重大事项。
(五) 对本队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恰当行为随时提出改正意见。
第八章 财务
第一条:学生纠察队经费来源
(一) 湖南中医药大学保卫处专项经费。
(二) 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 其他收入。
第二条:本队所有财务账目均接受湖南中医药大学保卫处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九章 学生纠察队干部选拔
(一) 新一届各职能部门助理的选拔采用自主报名,民主投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名,经队委会最终决定的方式进行。
(二) 新一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选拔采用队长提名,队委会考察,经队长工作处最终决定的方式进行。
(三) 新一届队长的选拔采用队长提名,队委会考察,经队长处最终决定的方式进行。
(四) 以上新一届各职能部门助理、负责人以及队长的选拔还需保卫处和团委审查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生效和上任。
第十章 学生纠察队队员待遇
第一条:学生纠察队队长工作处按学校学生会主席团级干部加分,队员按学生会副主席以上加分(含副部级),由学生纠察队队委会进行评定,保卫处校团委负责实施。
第二条:根据日常考勤情况进行评比,给予奖励,表彰或者扣分处罚,当月评出优秀队员及优秀小组。根据日常考勤情况及表现,同时考虑对学生纠察队做出较大贡献者,年度评出优秀队员,颁发经学校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同意的荣誉证书。
第三条:对平时表现良好者,在校组织评选活动中,队员经推荐有评优评先资格,并向各院推荐优先入党资格。
第四条:队员可将本人在学生纠察队工作的经历填表,经有关部门核实,存入在档案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学生纠察队队长工作处。
第二条:本章程即日起效。
湖南中医药大学校学生纠察队
2021年9月